(资料图)
新生死亡充满疑点,校方称晕倒死亡,缘何身上有大量伤痕?说辞无法让家长信服如确如家属猜测的遭殴打死亡,那么真凶应该缉拿归案而学校故意隐瞒的话,那么学校也难辞其咎15岁新生死亡 家人怀疑生前遭殴打
周晓系山东交通技师学院的2021级新生,就读“5年制大专”会计专业 ,去世时正在进行军训 9月25日晚上,周晓(化名)家属接到学校通知,称在校新生周晓突然死亡,原因系在校园内自行晕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辞世,让家属赶到医院。
家属赶到医院时周晓已经断气40多分钟了,家属称其身体到是处伤,裤子尿湿,脸、上下巴骨肋处都有伤口。
学校的解释是:周晓与同学结伴从宿舍去往教室的路上突然自行晕倒,学校第一时间组织进行急救,打120,联系家长,随后拨打110学生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然而,周晓家长无法认同学校的这一说法毕竟周晓家族没有任何遗传病史,周晓之前身体也非常好,连感冒都很少得,怎么会晕倒就去世呢?而且身上的大量伤痕,绝不可能是晕倒有可能摔出来的。
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周晓确实是晕倒死亡的话,学校已经尽责,并无任何可以归咎于学校的。
但是假设家长的猜测是对的,那么对周晓进行殴打,从而导致其死亡的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假设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进行殴打,但不小心将人打死,那么需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假设犯罪嫌疑人是以杀人的故意进行殴打,那么需要依照《刑法》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说两罪法律条款上的刑期看起来都在同一个区间,但是由于故意杀人罪性质更加恶劣,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被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至于学校,如果刻意隐瞒真相,那么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员首先会受到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同时,无论如何,学校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周晓是只有15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就是需要需要在未尽职范围内承担其过错比例的赔偿责任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讨论和转发!————————————关注杭州律师李旻,关注社会生活,实用的法律知识